黄新宇律师亲办案例
工程类纠纷的经典案例——成功维护了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
来源:黄新宇律师
发布时间:2016-03-28
浏览量:579

2013年5月,王某通过朋友介绍获知南京某大型企业(简称A企业)因厂房改造需要整体发包,工程量一度达到800多万元,但发包企业对承包方的资质有严格要求,王某因自己的公司达不到资质要求,便挂靠有资质B企业去承接了该工程,由B企业出面与南京A企业签总包合同,王某个人与B企业达成内部承包协议一份,约定了挂靠管理费、税费等(实际施工人为王某)。签订合同后,王某把其中电气类的施工项目190多万元再分包给沈某个人承包,并以挂靠的B企业的名义与沈某签订了工程分包协议。

嗣后,至2014年10月,工程竣工,但在结算时产生了争议,主要归纳为:1、电气分包人沈某认为在施工中对于增项部分进行了施工,故王某应增加支付;2、被挂靠的B企业认为工程为其施工,B企业才是结算主体;3、王某对沈某的主张不认可,认为所有增项工程均由其独立完成,并且增项部分是其单独与南京A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;4、王某主张南京A企业还有部分工程款未结算,故无法向沈某支付未结算的工程款;5、被挂靠的B企业认为之前南京A企业已向王某支付的工程款是错误的,应向B企业支付,另案向王某主张不当得利返还。

在沈某将王某及B企业列为共同被告起诉后,王某在开庭前不到10天的时间找律师求助,黄律师临危受命,接受了王某委托,在仔细分析了此案的现有证据后,得知之前有一桩案子可能涉及到各方的权利义务,黄律师便调取了该案的全部证据材料及全部庭审笔录,此后直到开庭前,黄律师全身心投入到该案的准备工作中,由于此案涉及到的关系错宗复杂,涉及到“工程总包、分包、再分包、增项工程、挂靠资质、内部承包、合同相对方、结算主体”等法律关系需要理清,该案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。经过多次开庭审理过程中的唇枪舌战以及对细节上的把握,仅是代理词及情况说明,黄律师就先后向法庭提交了五份之多,最终法庭采纳了黄律师的观点,于2016 年年后判决如下:

1、对沈某主张的增项工程款不予支持;

2、对未结算的工程款由B企业负责支付;

3、本案诉讼费由沈某与B企业承担。

到此,黄律师代理的王某作为实际施工人不需承担工程款支付(包括原告主张的增项工程款)并且王某不承担任何诉讼费用。此案很复杂但经过黄律师的力挽狂澜,最终维护了实际施工人王某的合法权益,完全胜诉!

以上内容由黄新宇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黄新宇律师咨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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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省启东市环球大厦23楼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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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黄新宇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206*********84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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